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陸度空間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羅玲玲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094726-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東民初字第2051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16)贛0102執(zhí)5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3 |
發(fā)布日期 | 2016-02-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羅玲玲、江西陸度空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逾期貸款本金人民幣1529391.19元及其罰息(截止2015年7月1日的罰息為234234.51元,自2015年7月2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實際履行日止的罰息,以本金1529391.19元為基數(shù),按雙方合同約定利率計算);二、被告羅玲玲、江西陸度空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師費10000元;三、被告雷福凱對被告羅玲玲、江西陸度空間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項債務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雷福凱履行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向被告羅玲玲、江西陸度空間科技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357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857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自行承擔1223元,被告羅玲玲、江西陸度空間科技有限公司和雷福凱共同承擔27347,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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