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寶豐飼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吳彥華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828080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梁民初字第1288號 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15)梁執(zhí)字第0156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粱山縣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梁山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08 |
發(fā)布日期 | 2016-05-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宋廷記、山東寶豐飼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王家朋借款556500元及利息16138.50元、違約金112895.30元。 二、被告吳彥華、山東國運量儀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劉賢生、梁山翱翔軸承有限公司、楊新孔、梁山縣恒發(fā)機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并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權利。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85元、訴訟保全費用4413元共計15998元由原告負擔1395元,被告宋廷記、吳彥華、劉賢生、梁山翱翔軸承有限公司、山東寶豐飼料有限公司、山東國運量儀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梁山縣恒發(fā)機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楊新孔負擔146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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