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淳(消)行罰決字〔2019〕013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千島湖漁具制造有限公司電器線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yǎng)、檢測不符合規(guī)定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千島湖鎮(zhèn)南山二路16號的杭州千島湖漁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國生)于2019年11月13日檢查發(fā)現(xiàn)A#廠房內部分電器線路敷設不符合規(guī)定,責令該單位在2019年11月16日前整改。2019年11月19日對該單位進行復查時,發(fā)現(xiàn)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六條及《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階次,決定給予杭州千島湖漁具制造有限公司A#廠房責令停止使用,并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將A#廠房停止使用,并在十五日內將罰款交淳安縣內農商行(信用社)、農業(yè)銀行、郵政銀行各網點、浙江政務服務網app、銀聯(lián)錢包app或支付寶掃描二維碼。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淳安縣消防救援大隊 2019年11月28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1-28 |
決定機關 | 淳安縣縣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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