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野力體育(中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少雄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58278****835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閩0582民初9095號 |
案號 | (2017)閩0582執(zhí)304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晉江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晉江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24 |
發(fā)布日期 | 2017-11-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野力體育(中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晉江市創(chuàng)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貨款2990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29元,減半收取3964.50元,由原告負擔1065.19元,被告負擔2899.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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