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紫金山酒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115MA****HG7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蘇0115民初806號 |
案號 | (2020)蘇0115執(zhí)517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紫金山酒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4-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南京元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標準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南京元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100元、保全費2520元,合計8620元,由被告紫金山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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