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粵禽育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剛安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11674****761J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粵1823民初490號 |
案號 | (2017)粵1823執(zhí)63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陽山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陽山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04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廣東粵禽種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山支行清償借款本金人民幣9679703.23元及利息206496.97元(該利息暫計至2017年7月26日),從2017年7月27日起的利息按《網貸通循環(huán)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協(xié)議》的約定計算至全部本息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廣東粵禽育種有限公司、廣州市科農禽業(yè)有限公司、胡剛安對被告廣東粵禽種業(yè)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山支行對被告廣東粵禽種業(yè)有限公司位于陽山縣陽城鎮(zhèn)閃光村的綜合用地[土地使用權證證號:陽府國用(2011)第18231122535號]及位于陽山縣陽城鎮(zhèn)韓愈路2號的1幢房屋(證號:粵房地權證陽字第0100005376號)、2幢房屋(證號:粵房地權證陽字第0100005379號)、3幢房屋(證號:粵房地權證陽字第0100005378號)、4幢房屋(證號:粵房地權證陽字第0100005380號)、5幢房屋(證號:粵房地權證陽字第0100005377號)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本案受理費80421元,依法減半收取40210.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共45210.5元,由被告廣東粵禽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廣東粵禽育種有限公司、廣州市科農禽業(yè)有限公司、胡剛安負連帶給付責任。原告已預交的受理費80421元,應退回40210.5元給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山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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