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元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10123****184A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粵0111民初34637號 |
案號 | (2021)粵0111執(zhí)547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2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廣州元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向廣州賽瓦特動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頤和大院建設工程購銷安裝合同》價款117881.5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按照日萬分之一的標準,以109681.5元為基數,自2016年1月5日計付至2018年1月4日止;以117881.5元為基數,至2018年1月5日起計付至上述價款實際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廣州賽瓦特動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583.81元、財產保全費1236.9元,均由廣州元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上述案件受理費已經由廣州賽瓦特動力科技有限公司預交,廣州賽瓦特動力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由廣州元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履行本民事判決時將其應承擔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直接支付給廣州賽瓦特動力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必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本項內容在判決生效后即視為執(zhí)行通知,違反本項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權利人申請執(zhí)行立案或移送執(zhí)行后,可立即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對相關義務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罰款、拘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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