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象地稅稽罰〔2017〕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象山新聞發(fā)展廣告有限公司未按規(guī)定扣繳稅款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我局(所)于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5月31日對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及地方稅收繳納和扣繳情況進(jìn)行了立案檢查。經(jīng)檢查發(fā)現(xiàn):??(一)該公司職工倪某某于2014年1月份取得的獎金10000.00元、應(yīng)稅工資7608.20元;4月份取得的獎金26413.00元、應(yīng)稅工資4723.20元。應(yīng)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2522.05元、5904.05元,已繳個人所得稅705.00元、1427.39元,需補繳個人所得稅1817.05元、4476.66元。職工王某某于2014年1月份取得的獎金10000.00元、應(yīng)稅工資7323.60元;4月份取得的獎金23782.00元、應(yīng)稅工資8473.60元。應(yīng)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2450.90元、6183.90元,已繳個人所得稅577.36元、1153.22元,需補繳個人所得稅1873.54元、5030.68元。未按規(guī)定足額扣繳個人所得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yīng)扣未扣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13197.93元。??(二)你公司2014年2月第5號憑證、4月第6號憑證、5月第11號憑證、6月第29號憑證、8月第21號憑證、11月第12號憑證中贈送客戶個人禮品37361.10元,未扣繳個人所得稅。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6-12 |
決定機(jī)關(guān) | 縣財政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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