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顧地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邱麗娟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1746953-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1081號 |
案號 | (2016)粵0104執(zhí)149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29 |
發(fā)布日期 | 2017-07-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廣東省化工輕工總公司與被告廣東松本電工電器有限公司共同確認,被告廣東松本電工電器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廣東省化工輕工總公司貨款8278110元和截至2015年11月30日的違約金1076154.3元。 二、被告廣東松本電工電器有限公司應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每月的25日以前各支付貨款551874元和違約金48126元,在2017年2月28日以前清付剩余貨款551874元和剩余違約金(2015年11月30日以前剩余違約金為402390.3元,從2015年12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貨款之日止的違約金以當時所欠貨款本金金額按每月1.3%的標準繼續(xù)計付)給原告廣東省化工輕工總公司。 三、案件受理費69747元減半收取34873.5元,和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39873.5元(原告均已預付)由被告廣東松本電工電器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廣東省化工輕工總公司同意由被告廣東松本電工電器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28日以前直接向其支付39873.5元。 四、如被告廣東松本電工電器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債務過程中有任意一期債務逾期未足額履行的,原告廣東省化工輕工總公司有權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被告廣東松本電工電器有限公司剩余全部貨款,被告廣東松本電工電器有限公司應一并向原告廣東省化工輕工總公司支付從2015年3月16日起至實際清付貨款之日止的違約金(以當時所欠貨款本金金額按每日萬分之6.575計付,已付的違約金予以沖減)。 五、被告廣東顧地塑膠有限公司對被告廣東松本電工電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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