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滬市監(jiān)虹處〔2020〕09201900628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經(jīng)營者向消費者銷售下列商品,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1。失效、變質商品;2。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3。偽造產(chǎn)地;4。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5.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 |
行政處罰內容 | 罰款0.8000萬元,責令改正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4-20 |
決定機關 | 上海市虹口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涵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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