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新余市鴻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8923147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贛0502民初2398號 |
案號 | (2020)贛0502執(zhí)恢101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0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鴻飛貿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102025.78元(暫算至2016年5月27日),兩項共計人民幣6102025.78元;并以50000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11.9‰計息,支付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市友信礦業(yè)有限公司、新余市炬福工貿有限公司、新余市德鑫工貿有限公司企業(yè)法人、姚紅成、胡春平、羅娜娜、徐翔、林洋、華歡、王平揚、黃新良、林靜、王余青、羅清河、黃麗、吳春生、胡志紅、廖勝勇、周志蕓對上述第一項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516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59516元,由被告新余市鴻飛貿易有限公司承擔,被告新余市友信礦業(yè)有限公司、新余市炬福工貿有限公司、新余市德鑫工貿有限公司企業(yè)法人、姚紅成、胡春平、羅娜娜、徐翔、林洋、華歡、王平揚、黃新良、林靜、王余青、羅清河、黃麗、吳春生、胡志紅、廖勝勇、周志蕓連帶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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