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西卓里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4082111****441F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晉0105民初3952號 |
案號 | (2020)晉0105執(zhí)237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3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西卓里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山西省經濟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投資款400萬元; 二、被告山西卓里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山西省經濟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投資款利息21萬元,并支付以投資款4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從2019年1月1日起計算至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駁回原告山西省經濟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232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山西省經濟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負擔7000元,由被告山西卓里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82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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