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合興永盛(深圳)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30034****492T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03民終5728號 |
案號 | (2019)粵0306執(zhí)909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20 |
發(fā)布日期 | 2019-08-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321192600191】。 二審判決: 一、撤銷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6民初2184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6民初2184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合興永盛(深圳)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上訴人廣東朗道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費100352.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自2018年7月20日起計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 三、駁回被上訴人廣東朗道律師事務所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456元,財產(chǎn)保全費1173元,合計2629元,由上訴人合興永盛(深圳)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033.5元,由被上訴人廣東朗道律師事務所負擔595.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895元,由上訴人合興永盛(深圳)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239.3元,由被上訴人廣東朗道律師事務所負擔655.7元。本案訴訟費已由當事人預交,各方當事人應承擔的費用應互相結(jié)算并可向一審法院申請執(zhí)行,法院不予清退。 一審判決: 一、被告合興永盛(深圳)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廣東朗道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費129,738.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7月20日起計算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 二、駁回原告廣東朗道律師事務所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56元,財產(chǎn)保全費1,173元,合計2,629元,由被告合興永盛(深圳)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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