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省岱山縣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海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4880029-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浙0921民初225號 |
案號 | (2018)浙0921執(zhí)42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舟山岱山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岱山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01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浙江省岱山縣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歸還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縣支行借款本金2100萬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的利息、復利(利息按年利率7.8%計,對應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7.8%計收復利)及自2015年4月3日起至本息清償之日止的罰息、復利(罰息按年利率11.7%計,對應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1.7%計收復利); 二、若被告浙江省岱山縣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項條款約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則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縣支行有權就被告浙江省岱山縣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6-8萬噸級一期船塢(含塢門)(登記編號:岱工商抵字第2013020號)及所屬土地使用權[土地權證號:岱山國用(2007)第13-4201號、岱山國用(2007)第13-4203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中,價值超出順序在先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中優(yōu)先受償(以最高額擔保金額10504萬元為限); 三、被告何海對上述第一項債務在最高額6億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何海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浙江省岱山縣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追償; 四、本案受理費146800元,減半收取73400元,由被告浙江省岱山縣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負擔,被告何海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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