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昌欣然工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杜江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7118320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贛0103民初2184號 |
案號 | (2016)贛0103執(zhí)157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29 |
發(fā)布日期 | 2017-01-0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南昌欣然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借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息(截止2016年9月27日為251361.75元,并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借款給付之日止,按合同約定計付); 三、若被告南昌欣然工貿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則拍賣、變賣被告被告杜江、張云嬌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區(qū)沿江南路623號撫河西堤北棟3單元602-702室(第6層)房屋,所得價款由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優(yōu)先受償; 四、被告杜江、張云嬌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由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2446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9460元,由被告南昌欣然工貿有限公司、杜江、張云嬌共同承擔,限隨上述款一并償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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