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珠海市君悅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7516170-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73號 |
案號 | (2016)粵0604執(zhí)209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5 |
發(fā)布日期 | 2019-07-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珠海市君悅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償還銀行承兌匯票融資本金4991298.6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9日起開始計算,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 二、被告珠海市君悅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歸還編號為2015年(分營)字0011號《網貸通循環(huán)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8月22日的利息、復利為284347.78元,此后至實際清償日止按照罰息標準計算,罰息標準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半年以上一年以下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若基準利率發(fā)生變化,以上罰息標準每6個月調整一次【調整時間點為每年1月26日和7月26日,分段計息】;對未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標準計算復利); 三、被告珠海市君悅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歸還編號為2015年(分營)字0012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8月22日的利息、復利為217525.12元,此后至實際清償日止按照罰息標準計算,罰息標準為年利率9.24%,對未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標準計算復利); 四、被告珠海市君悅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歸還編號為2015年(分營)字0013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8月22日的利息、復利為106537.07元,此后至實際清償日止按照罰息標準計算,罰息標準為年利率9.24%,對未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標準計算復利); 五、原告就以上第一、二、三、四項判決確定的債權,對被告珠海市眾大利物資車業(yè)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珠海市斗門區(qū)井岸鎮(zhèn)白藤六路7001號(汽車展銷中心樓)的房地產(房地產權證號:粵房地證字第C5615572號)經拍賣、變賣后所得款項在最高限額115049237元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六、被告珠海市眾大利物資車業(yè)有限公司、珠海市眾大利物資車業(yè)有限公司肇慶分公司對以上第一、二、三、四項判決確定的債務分別在最高額1億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七、被告馮丕志、王祥余對以上第一、二、三、四項判決確定的債務在最高額1億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94302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399302元,由五被告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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