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昆明逍鴻經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代志坤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7363663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澄民一初字第602號 |
案號 | (2016)云0422執(zhí)1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澄江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澄江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發(fā)布日期 | 2017-04-25 |
已履行 | 200000元 |
未履行 | 3365283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由被告昆明逍鴻經貿有限公司、梅少華、代志坤連帶賠還原告澄江隆一晟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5500337元及自2015年5月30日止的利息人民幣130萬元。(履行方式:付現(xiàn)金人民幣200萬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20萬元,剩余人民幣180萬元定于2016年4月17日前付清,剩余的尾款人民幣3500337元由昆明逍鴻經貿有限公司、梅少華、代志坤用有價證件及房地產歸還,于2015年12月30日前辦理到澄江隆一晟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名下,自2015年5月30日止的利息人民幣130萬元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若三被告未能按上述協(xié)議履行,則應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實際欠款金額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24%計付。 三、律師費人民幣70000元由澄江隆一晟經貿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人民幣35000元,昆明逍鴻經貿有限公司、梅少華、代志坤連帶承擔人民幣35000元。 四、案件受理費59892元,減半收取29946元,昆明逍鴻經貿有限公司、梅少華、代志坤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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