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嘉運政罰〔2021〕02146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6月27日7時30分,嘉興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嘉興市禾興路與云海路路口社會停車場對浙F1703學,浙F2502學進行了檢查,現(xiàn)場人員是湯永良,夏文賢,車輛所有人是嘉興市浙安汽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6月27日,執(zhí)法人員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制作了《現(xiàn)場筆錄》。7月15日嘉興市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并指定承辦此案。2021年7月2日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湯永良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2021年7月2日對夏文賢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同時還取得現(xiàn)場筆錄、夏文賢身份證復印件、浙F1703學行駛證復印件、湯永良身份證復印件、浙F2502學行駛證復印件、現(xiàn)場照片、浙F8563L行駛證、浙F2502學車載計時終端、浙F1703學車載計時終端、浙F2502學教練車備案查詢、浙F1703學教練車備案查詢、嘉興市浙安汽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違章查證記錄、浙F1703學和車內狀況、浙F2502學和車內狀況、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原件等相關證據(jù)。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依據(jù)《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興市浙安汽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嘉興市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shù)額。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8-10 |
決定機關 | 嘉興市交通運輸局 |
法定代表人 | 茅靜衛(wèi)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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