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勤信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1675****240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津0116民初5433號 |
案號 | (2020)津0116執(zhí)497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本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曹杰同意給付原告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濱海新區(qū)支行欠付借款本金4,301,405.82元、截至2019年12月23日的利息188,816元,罰息259,066.80元,復利16,515.84元,具體給付方式為:2020年6月10日前還本金20,000元,2020年6月25日還本金20,000元,2020年7月10日還本金20,000元,2020年7月25日還本金20,000元,2020年8月10日還本金20,000元,2020年8月25日還本金20,000元,2020年9月10日一次性償還剩余本金4,181,405.82元、利息188,816元,罰息259,066.80元,復利16,515.84元; 二、被告曹杰同意給付原告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濱海新區(qū)支行2019年12月24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罰息(以本金為基數,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罰息標準計算)、復利(以到期未付利息為基數,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罰息標準計算); 三、被告王濤、天津弘信誠置業(yè)有限公司、天津勤信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四、原告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濱海新區(qū)支行有權以被告天津弘信誠置業(yè)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天津市濱海新區(qū)漢沽新開北路145號增5號房屋(產權證號1080814000584)折價、變賣或者拍賣后所得價款,根據《個人貸款抵押合同》約定在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五、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案件受理費44,926元,減半收取22,463元,由被告曹杰、王濤、天津勤信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天津弘信誠置業(yè)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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