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穗林罰立字〔2019〕第112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章 森林經(jīng)營管理||第十八條 |
行政處罰內容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擬給予以下處罰: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即10*270=2700元(貳仟柒佰圓整)。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2-26 |
決定機關 | 廣州市林業(yè)和園林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