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51320005****17X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507民初2192號 |
案號 | (2019)蘇0507執(zhí)329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18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2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被執(zhí)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確認應(yīng)支付原告蘇州科爾珀恩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貨款240000元,該款被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9月1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2019年11月1日前、2019年12月1日前、2020年1月1日前、2020年2月1日前、2020年3月1日前、2020年4月1日前、2020年5月1日前、2020年6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2020年8月1日前、2020年9月1日前、2020年10月1日前、2020年11月1日前、2020年12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2月1日前、2021年3月1日前、2021年4月1日前、2021年5月1日前、2021年6月1日前各支付10000元。 二、如被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額履行,則被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應(yīng)支付原告蘇州科爾珀恩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以所有剩余未付貨款為基數(shù),自2019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8%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蘇州科爾珀恩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有權(quán)就到期、未到期的款項(扣除已履行部分)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三、原告蘇州科爾珀恩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650元、財產(chǎn)保全費2520元,合計人民幣6170元,由被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該款原告已自愿墊付,不再退還,被告于2019年9月1日前付款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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