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成都百里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元德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631098-5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川0108民初6450號 |
案號 | (2017)川0108執(zhí)229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14 |
發(fā)布日期 | 2017-11-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成都百里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龍泉驛區(qū)西河鎮(zhèn)川越建材廠支付貨款444803.35元及資金占用利息(計算方法為:以本金444803.35元為基數,從2016年11月2日始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本金給付之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標準進行計算。若未按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給付本金,上述利息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龍泉驛區(qū)西河鎮(zhèn)川越建材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26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成都百里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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