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滄州市正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10436328-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黑01民初648號 |
案號 | (2018)黑0111執(zhí)136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哈爾濱市呼蘭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6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黑龍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滄州市正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人民幣2013057.5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滄州市正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利息人民幣211485.68元(自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11月3日),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三、滄州市正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利息(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按本金2013057.55,每日萬分之五利率計算),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四、滄州市正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律師費人民幣2萬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五、尚宏、宋麗麗對上述給付款項與滄州市正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24756.35元、保全費5000元,由滄州市正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尚宏、宋麗麗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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