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冀雅(上海)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賈英杰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1000055****45XH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滬0117民初16586號 |
案號 | (2018)滬0117執(zhí)187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28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冀雅(上海)電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上海臣克包裝制品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345,597元; 二、被告冀雅(上海)電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上海臣克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利息損失(以人民幣5,597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以人民幣125,597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以人民幣75,597為基數(shù),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以人民幣195,597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以人民幣315,597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以人民幣215,597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以人民幣355,597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以人民幣345,597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027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6,013.50元,由被告冀雅(上海)電子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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