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新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葉歡 |
身份證號(hào)碼 / 組織機(jī)構(gòu)代碼 | 57930873-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hào) | (2017)蘇0682民初1758號(hào) |
案號(hào) | (2017)蘇0682執(zhí)5839號(hào)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29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浙江新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山東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貨款2008789.38元。分期履行:于2017年7月30日前給付50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給付50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給付50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給付508789.38元。 二、如被告浙江新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額履行上述給付義務(wù),原告山東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權(quán)按總額2008789.38元扣減被告浙江新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一并申請(qǐng)強(qiáng)制執(zhí)行。且被告浙江新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須向原告山東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50000元。 三、如被告浙江新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期足額履行第一期給付義務(wù),原告山東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對(duì)被告浙江新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保全措施。 四、原告山東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放棄其他訴訟請(qǐng)求。 五、案件受理費(fèi)14585元,保全費(fèi)5000元,合計(jì)19585元,由被告浙江新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dān)(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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