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大廠回族自治縣寶生鋼鐵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1833374-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大廠民初字第731號 |
案號 | (2021)冀1028執(zhí)31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1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大廠回族自治縣寶生鋼鐵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洪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27080.55元、醫(yī)療費差額3481.93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7733.58元、出院期間護理費8779元、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11560.86元,共計68635.92元。 被告大廠回族自治縣寶生鋼鐵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自2015年1月起每月給付原告王洪斌傷殘津貼差額 967.16元至原告王洪斌退休之日止。 被告大廠回族自治縣寶生鋼鐵制品有限公司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退還原告王洪斌培訓費2000元。 駁回原告王洪斌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大廠回族自治縣寶生鋼鐵制品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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