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耀特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馬玉松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9742020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徐民初字第00072號 |
案號 | (2014)徐執(zhí)字第0038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9-05 |
發(fā)布日期 | 2015-12-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各方當事人一致確認,截至2014年7月14日,被告江蘇耀華特種玻璃有限公司、江蘇耀特玻璃有限公司、巨野耀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馬鳳明、武淑云、馬玉松、李秋子、馬志國尚欠原告胡小鵬借款本金400萬元,利息210880元。 二、對于上述利息(210880元),被告江蘇耀華特種玻璃有限公司、江蘇耀特玻璃有限公司、巨野耀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馬鳳明、武淑云、馬玉松、李秋子、馬志國承諾分六個月向胡小鵬支付完畢,支付方式為:2014年8月14日前支付10萬元,此后每月的14日前支付22176元。對于400萬元借款本金自2014年7月14日后產生的利息,仍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月利率1.86%)執(zhí)行(每月20日付當月利息74440元)。 三、對于400萬元借款本金,被告江蘇耀華特種玻璃有限公司、江蘇耀特玻璃有限公司、巨野耀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馬鳳明、武淑云、馬玉松、李秋子、馬志國于2015年5月14日前一次性向胡小鵬性付清。 四、如江蘇耀華特種玻璃有限公司、江蘇耀特玻璃有限公司、巨野耀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馬鳳明、武淑云、馬玉松、李秋子、馬志國未按協(xié)議約定足額、及時履行上述還本付息義務,則原告胡小鵬有權就本案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五、案件受理費40985元減半收取為20492.5元,由江蘇耀華特種玻璃有限公司、江蘇耀特玻璃有限公司、巨野耀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馬鳳明、武淑云、馬玉松、李秋子、馬志國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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