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寧工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9395401-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1003民初2309號 |
案號 | (2016)蘇1003執(zhí)347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07 |
發(fā)布日期 | 2017-01-0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寧工重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楊興融資服務咨詢費5萬元; 二、被告江蘇寧工重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楊興律師費3896元; 三、駁回原告楊興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0元,由原告楊興負擔10754元,由被告江蘇寧工重機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4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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