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臨(消)行罰決字〔2019〕008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升達電子有限公司其他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qū)河橋鎮(zhèn)聚秀村的杭州升達電子有限公司辦公樓第五層臨時設置宿舍,且宿舍未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與辦公、儲存共用疏散樓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符合《浙江省公安廳關于印發(fā)的通知》(浙公通字〔2016〕52號)第四百八十三條第一階次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決定給予杭州升達電子有限公司責令停產停業(yè),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杭州升達電子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產停業(yè),并在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建設銀行臨安支行(賬號:3300161732705300117110128)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隊臨安區(qū)大隊 2019年5月31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5-31 |
決定機關 | 臨安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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