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揚州萬達羽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邱建華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4128221-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1003民初5369號 |
案號 | (2017)蘇1003執(zhí)338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29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揚州萬達羽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陸廣祿支付借款本金36.5萬元及利息(以本金10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4年2月11日起;以本金9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4年2月11日起;以本金10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4年3月22日起;均按年利率8%計算到實際給付之日止;以本金7.5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到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陸廣祿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26元,減半收取計4063元,由被告揚州萬達羽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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