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鹿公(消)行罰決字〔2016〕035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銳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溫州南浦店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溫州市鹿城區(qū)南浦路471號(1號樓4-7層、3號樓1-7層)的浙江銳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溫州南浦店(使用性質(zhì):公眾聚集場所,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浙江銳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溫州南浦店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金額交付市工商銀行鹿城分行(賬號:1203207011900240654)。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溫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區(qū)分局 2016年7月11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07-11 |
決定機關 | 溫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區(qū)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吳舟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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