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銀保監(jiān)罰決字〔2020〕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光大銀行監(jiān)管標準化數據(EAST)系統數據質量及數據報送存在以下違法違規(guī)行為:(一)分戶賬明細記錄應報未報;(二)關鍵且應報字段漏報或填報錯誤;(三)向檢查組提供與事實不符的材料;(四)賬戶設置不能如實反映業(yè)務實際。 |
行政處罰內容 | 罰款合計160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4-20 |
決定機關 | 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表人 | 李曉鵬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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