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興化市銀橋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28178****837J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蘇1281民初549號 |
案號 | (2021)蘇1281執(zhí)120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興化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興化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興化市銀橋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姚志來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月利率1.2%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原告姚志來對被告興化市銀橋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抵4押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區(qū)濟川東路220號2003室的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蘇[1281]泰州不動產權第0009547號)在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的價款在1800000元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800元,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預交上訴費25800元(戶名: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泰州分行營業(yè)部;賬號:479369913453;行號:10431280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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