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興化市銀橋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835683-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1202民初10號 |
案號 | (2019)蘇1202執(zhí)172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1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綠園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205025.77元(截止2018年11月12日)及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并支付律師代理費126001元;二、被告興化市銀橋信用擔保有限公司、陳文傳、姚根巧對前述第一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可在履行義務后就其代償部分向被告江蘇綠園食品有限公司追償;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9448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合計人民幣34448元,由諸被告共同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交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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