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信陽毛尖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150271****736N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豫1502民初4242號 |
案號 | (2020)豫1502執(zhí)378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信陽市浉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信陽市浉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09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信陽市龍?zhí)恫枞~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何培明茶葉款179000元。 二、被告信陽弘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和被告河南信陽毛尖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940元,由被告信陽市龍?zhí)恫枞~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信陽毛尖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信陽弘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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