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西晟邦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裴秦芳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4010055****316L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晉0106民初243號 |
案號 | (2018)晉0106執(zhí)118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21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西華晟重工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山西省融資再擔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375.55元及相應利息和逾期利息(截至2018年1月2日,利息為816152.31元,逾期貸款罰息62717.50元),以上本金、利息、逾期罰息共計5878245.36元; 二、被告山西華晟重工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山西省融資再擔保有限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50000元; 三、被告李錦濤、侯成俊、李會榮、李彩萍、山西惠榮傳動軸有限責任公司、平遙中冶重工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山西晟邦貿易有限公司、山西東盟電氣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對被告山西華晟重工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駁回原告山西省融資再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649元由九被告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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