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西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15-013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容 | 經查明,當事人杭州山鑫水泥構件有限公司在西湖區(qū)雙浦鎮(zhèn)靈龍路1號廠內未按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于2021年4月22日10時00分被我局雙浦中隊執(zhí)法隊員蔣燦達、徐若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經檢查發(fā)現當事人在廠房內設置了黃色、灰色垃圾桶、未設置四色垃圾桶且未設置分類標志,經詢問,當事人是該廠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負責人,該處為當事人負責監(jiān)督管理垃圾分類的責任區(qū)域。當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已整改完畢。另經查證,當事人具有一年內再次發(fā)生相同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應當從重處罰。本機關于2021年5月28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杭西綜執(zhí)〔2021〕罰先告字第15-0136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具體內容及享有的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收到該告知書后書面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未按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為,違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已構成未按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違法行為。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guī)定》的規(guī)定.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對當事人杭州山鑫水泥構件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機關作出罰款決定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杭州市區(qū)建設銀行所屬網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及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西湖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西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6-01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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