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鄞公(消)行罰決字〔2018〕025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寧波國大雷迪森廣場酒店有限公司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查明位于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海晏北路784-800號(雙號)、會展路315號的寧波國大雷迪森廣場酒店有限公司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故障,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寧波國大雷迪森廣場酒店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寧波市鄞州農村合作銀行彩虹支行(賬號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寧波市鄞州區(qū)甬港北路52號)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寧波市公安消防支隊鄞州區(qū)大隊 2018年6月20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6-20 |
決定機關 | 鄞州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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