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貴陽中金云服務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18107****63X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黔0103民初4090號 |
案號 | (2021)黔0103執(zhí)361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30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0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貴州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貴州泰和興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4508902.41元、利息人民幣236128.83元、罰息人民幣813683.32元、復利人民幣46139.28元,本金、利息、罰息和復利均暫計算至2020年3月6日,之后的罰息以實際欠付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9.135%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復利以實際欠付利息為基數按年利率9.135%計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貴州泰和興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公司違約金人民幣15000元; 三、被告貴陽中金云服務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貴州泰和興礦業(y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中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636元,減半收取31818元,由原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公司負擔7670元,由被告貴州泰和興礦業(yè)有限公司、貴陽中金云服務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共同負擔241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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