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嘉稅二稽罰〔2021〕10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fā)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shù)奶幜P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上述偷逃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行為,我局處罰決定:對你單位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136496.59元。以上罰款共136496.59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7-02 |
決定機關(guān) | 嘉興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朱晨耀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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