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運城市萬得福熱力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無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237158-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湖民初字第02406號 |
案號 | (2016)豫1202執(zhí)118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湖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2 |
發(fā)布日期 | 2016-08-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1、被告運城市萬得福熱力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三門峽市宇翔商貿有限公司貨款18萬元及利息(從2013年7月1日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 2、被告馬俊杰、劉金劍不承擔擔保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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