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常熟市華誼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8114****722U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粵1704民初1852號 |
案號 | (2020)粵1704執(zhí)23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陽江市陽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陽江市陽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14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2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反訴原告)常熟市華誼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支付貨款1002964.60元給原告(反訴被告)陽江市陽東區(qū)聯(lián)盛五金塑料制品廠; 二、被告(反訴原告)常熟市華誼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該利息以貨款1002964.60元為基數,從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給原告(反訴被告)陽江市陽東區(qū)聯(lián)盛五金塑料制品廠。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522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常熟市華誼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負擔。被告(反訴原告)常熟市華誼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預交的案件反訴費7592元,本院不作收取,予以退回被告(反訴原告)常熟市華誼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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