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隆生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000020****562M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蘇1203民初1964號 |
案號 | (2019)蘇1203執(zhí)44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泰州市高港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11 |
發(fā)布日期 | 2019-06-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重慶隆生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益海(泰州)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807966.24元及利息、違約金(利息計算方法:貨款515171.7元從2018年7月17日起、貨款74263.76元從2018年7月18日起、貨款46786.24元從2018年7月18日起、貨款108193.18元從2018年7月21日起、貨款108193.18元從2018年7月22日起、貨款108193.18元從2018年7月24日起、貨款216386.36元從2018年7月28日起、貨款109362.2元從2018年8月9日起、貨款109362.2元從2018年8月15日起、貨款412054.24元從2018年8月18日起,均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計算利息。違約金計算方法:貨款636221.7元從2018年8月31日起、貨款650328.1元從2018年9月10日起、貨款521416.44元從2018年9月20日起,均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每日2‰計算違約金。利息和違約金合計以年利率24%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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