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通蛟龍重工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204805-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684民初3710號 |
案號 | (2018)蘇0684執(zhí)304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海門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05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亞洲新能源(中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門市支行返還美元借款本金1562918.72元,按年利率2.78385%計付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亞洲新能源(中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門市支行返還人民幣借款本金1869萬元,支付利息275935.88元,并支付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本金870萬元的起算日2015年11月20日,年利率9%;本金999萬元的起算日2015年12月19日,年利率11.475%)。 三、被告??乒I(yè)有限公司、南通懷朔投資有限公司、南通蛟龍重工船務有限公司對被告亞洲新能源(中國)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及應負擔的訴訟費用在人民幣35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南通蛟龍重工發(fā)展有限公司、徐國華、徐建對被告亞洲新能源(中國)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及應負擔的訴訟費用在人民幣35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五、被告??乒I(yè)有限公司、南通懷朔投資有限公司、南通蛟龍重工船務有限公司、南通蛟龍重工發(fā)展有限公司、徐國華、徐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亞洲新能源(中國)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193307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98307元,由被告亞洲新能源(中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93307元(戶名:南通市財政局;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西被閘支行;賬號:471558227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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