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光大日月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092316****109B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魯0923民初3235號 |
案號 | (2019)魯0923執(zhí)82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平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平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23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1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山東光大日月集團有限公司償還原告程光工程款163941元及逾期利息(第一部分逾期利息以20 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7月1日計算至實際付清為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第二部分逾期利息以20 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0月1日計算至實際付清為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第三部分逾期利息以20 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月1日計算至實際付清為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第四部分逾期利息以20 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7月1日計算至實際付清為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第五部分逾期利息以20 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0月1日計算至實際付清為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 392元,減半收取計2 196元,由被告山東光大日月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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