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前海瑞誠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32****261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華南國仲深裁[2019]D517號 |
案號 | (2020)粵03執(zhí)181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國際仲裁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8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0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仲裁庭對本案作出裁決如下: (一)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簽訂的編號為ZRTC-ZLCYEH-2018050的《中融天成-優(yōu)質資產(chǎn)1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自2018年11月7日解除。 (二)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返還投資本金人民幣3,000,000元以及按年化收益率10.5%計算的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的應分配而未分配的基金收益。并向申請人支付逾期償付利息,以上述投資本金及收益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計算,計算時間從2018年11月7日至實際償付之日止。 (三)第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履行回購義務,應回購總金額為投資本金人民幣3,000,000元及按照年化收益率11.5%計算的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的投資收益。實際支付的回購金額=應回購總金額-第一被申請人履行第(二)項裁決已支付的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金額。 (四)第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按照人民幣3,000,000元投資本金的年化收益率1%標準計算的基金收益。 (五)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共同向申請人支付本案律師費人民幣30,000元。 (六)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共同向申請人支付本案保全擔保費用人民幣3,241元、財產(chǎn)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 (七)本案仲裁費用人民幣59,372元,由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已足額預繳的人民幣59,372元,抵作本案仲裁費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應直接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59,372元。 (八)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以上確定的各項應付款項,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10日內支付完畢。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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