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匯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152369****595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皖0291民初2510號 |
案號 | (2020)皖0291執(zhí)204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2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宗志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蕪湖鹽業(yè)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欠款5000000元及利息。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7日的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866%計。2014年3月28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予以計算;二、被告宗志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蕪湖鹽業(yè)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44800元;三、被告許照云、安徽匯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舒城縣億龍鋼結構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蕪湖鹽業(yè)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7114元,由被告宗志文、許照云、安徽匯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舒城縣億龍鋼結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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