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石鹿特鋼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永志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5751772-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08)蘇民二終字第0349號 |
案號 | (2008)錫執(zhí)字第0038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08-11-18 |
發(fā)布日期 | 2015-07-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石鹿公司向西城公司支付14830614.74元(含貨款13674736.74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55878元和1000000元損失)了結(jié)此案。具體的支付辦法為:2008年10月31日前付2000000元;2008年11月30日前付8000000元;余款4830614.74元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以上款項,石鹿公司如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額付款,西城公司都可以按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錫民二初字第0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第二項貨款按13674736.4計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三、二審案件受理費68786元,減半收取34393元,由石鹿公司負擔。 四、本調(diào)解協(xié)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時起生效。 (2008)錫民二初字第086號主文: 一、解除石鹿公司與西城公司于2007年11月27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 二、石鹿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西城公司退還貨款14674736.74元,并承擔該款的利息損失(自2007年9月2日起至實際退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石鹿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賠償西城公司另行采購4463.08噸鋼坯造成的損失714092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50878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55878元,由石鹿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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