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彭自然行罰字﹝2021﹞第0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越界開采礦產(chǎn)資源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責令退回本采礦區(qū)范圍內(nèi)開采;(2)沒收違法所得:91217元;(3)處以違法所得20%的罰款:18243.4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3-12 |
決定機關 | 彭陽縣自然資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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