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平頂山市鑫杏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40378****41X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豫0422民初1373號 |
案號 | (2021)豫0422執(zhí)32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葉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葉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2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南新吉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分行90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2205%計算,計4665.38元;90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8年11月12日起按合同約定利息加收50%的罰息,即按年利率9.34575%計付至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計474651.38元;8700000元借款本金按年利率9.34575%計算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的利息,計66723.69元;自2019年6月29日起償還下余借款本金8450000元,并按年利率9.34575%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分行對被告河南奧德置業(yè)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河南省葉縣政府路中段路西九龍國際廣場2層東段商業(yè)房產(chǎn)(房屋所有權證號:葉房其字第00105號)進行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被告河南奧德置業(yè)有限公司、楊天明、曲桃英、楊大東、韓玲玲、平頂山市鑫杏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對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456元,由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分行負擔9300元,案件受理費67156元、申請費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吉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奧德置業(yè)有限公司、楊天明、曲桃英、楊大東、韓玲玲、平頂山市鑫杏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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